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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應併薪資扣繳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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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員工加班費如果是採用按月定額給付方式者,係屬津貼性質,應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適用免稅規定。

該局提出說明,最近於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因 工作業務性質的關係,員工加班時數難以明確計算,故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津貼,並誤以為只要按時薪換算之加班時數,一個月若不超過46小時限度內所支領之 加班津貼,即可免納所得稅,致不慎違反所得稅扣繳申報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針對「加班費」提出說明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且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超過46小時之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二、另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或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可免納所得稅,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該局再度特別提醒,若營利事業對於員工不論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者,則屬於津貼性質,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應注意依規定併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許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