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稅務新聞 > 15.營利事業出售國外基金所得要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據財政部83年1月12日台財稅第821506281號函釋,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如有出售利得,應與其國內營利事業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共同基金依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所謂國內基金,係指在國內發行並登記註冊之基金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所得稅;而國外基金,係指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地區,由 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我國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非適用所得稅法規定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尚無免徵所得稅。亦即處分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產生之利 得,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需帳列出售資產增益項下。
該所特別提醒,國內外基金之區分,是以基金登記註冊地判認,而非以基金投資區域或代理募集及銷售地區為判認依據,籲請營利事業在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應特別注意,避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