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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營利事業出售國外基金所得要課營利事業所得稅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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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據財政部83年1月12日台財稅第821506281號函釋,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如有出售利得,應與其國內營利事業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共同基金依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所謂國內基金,係指在國內發行並登記註冊之基金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所得稅;而國外基金,係指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地區,由 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我國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非適用所得稅法規定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尚無免徵所得稅。亦即處分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產生之利 得,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需帳列出售資產增益項下。

該所特別提醒,國內外基金之區分,是以基金登記註冊地判認,而非以基金投資區域或代理募集及銷售地區為判認依據,籲請營利事業在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應特別注意,避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