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有諸多民眾詢問,倘若將房屋出租予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於給付租金時依規定扣取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其中扣繳稅款可用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中抵繳應納稅額,那所繳的補充保險費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規定,按月繳納的保險費以及同法第31條規定,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之補充保費,均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範圍。扣費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台幣5千元者,應按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與所得稅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從給付之所得款項中,依扣繳率扣取所得稅款的作業方式相似,都是給付時以所得總額代為扣取補充保費及所得稅款。
該局呼籲:租金收入中所扣取之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核屬全民健康保險之範圍,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前開扣取之補充保險費,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採列舉扣除額,可全額列舉扣除,不受金額的限制,以爭取節稅效益;另給付租金時依規定扣取扣繳稅款則可自綜合所得稅之應納稅額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