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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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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金收入所扣取之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是否可以全數列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一、依健保法第34條規定,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受僱者)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將其差額及前條比率(目前為2%)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因此,當投保單位有支付雇主薪資所得時,應將該薪資所得列入「薪資所得總額」計算。 二、雇主為第1類第4目被保險人,依健保法第20條規定,以其營利所得申報投保金額,非健保法第34條規定之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的受僱者,故其投保金額不予計入投保單位之「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惟雇主領取之薪資所得,不須繳納雇主個人補充保險費(即健保法第31條規定部分)。 http://www.jc.url.tw/hot_152181.html 10.有受僱者加保之投保單位,如有支付雇主薪資所得,補充保險費如何計算?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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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jc.url.tw/hot_152181.html

邇來有諸多民眾詢問,倘若將房屋出租予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於給付租金時依規定扣取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其中扣繳稅款可用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中抵繳應納稅額,那所繳的補充保險費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規定,按月繳納的保險費以及同法第31條規定,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之補充保費,均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範圍。扣費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台幣5千元者,應按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與所得稅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從給付之所得款項中,依扣繳率扣取所得稅款的作業方式相似,都是給付時以所得總額代為扣取補充保費及所得稅款。

該局呼籲:租金收入中所扣取之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核屬全民健康保險之範圍,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前開扣取之補充保險費,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採列舉扣除額,可全額列舉扣除,不受金額的限制,以爭取節稅效益;另給付租金時依規定扣取扣繳稅款則可自綜合所得稅之應納稅額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