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稅務新聞 > 30.小規模營業人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
【豐原訊】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向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取得進項統一發票,未依規定取得者,如經查獲將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該分局特別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不論是一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或按查定課徵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皆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以免誤觸法令受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該分局特別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不論是一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或按查定課徵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皆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以免誤觸法令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