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黃小姐詢問:從法院拍得機械設備乙批,沒統一發票,如何申報營業稅進項扣抵?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101年12月21日以後向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之營業人,應檢具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核 發之下列文件作為進項稅額憑證,並填具「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併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該進項稅額須無營業稅法 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情事。
(一)不動產拍定證明書或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二)繳款收據影本。
(三)承受案件未按拍定價額足額繳款者,其不足額部分得以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或執行清償所得分配表影本替代。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101年12月21日司法院釋字第706號解釋公布前,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其相關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核課確定案件及於該解釋公布後始提起行政救濟者,仍以稽徵機關填發之繳款書作為進項稅額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