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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銷售因繼承而取得之不動產,沒有特種貨物及勞務(俗租奢侈稅)的問題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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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指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因繼承取得之房屋(或土地),於持有2年內出售,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
   該 所說明,根據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6款規定,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不動產,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舉例來說:甲君今年初取得A屋,其登記原因為「繼 承」(或「遺贈」、「分割繼承」等),旋於今年中訂約出售,雖甲君(即原所有權人)持有2年內移轉A屋,惟因符合前揭規定,故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甲君無 須申報繳納特銷稅。但有一點須特別注意,常有民眾誤以為因「贈與」取得不動產,由於非購買取得,於2年內出售應可適用上揭規定,該所強調,銷售因受贈取得 之房產,並無前揭規定的適用,此類案件若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款其他排除課稅的規定,於取得2年內出售,仍應申報繳納特銷稅。
   該所特別呼籲,秉持愛心辦稅精神,並鼓勵納稅義務人誠實納稅,所有權人銷售應課徵特銷稅之不動產,未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者,在未經人檢舉或國稅局發函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者,僅予加計利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