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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照顧須長期照護者所給付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生活費用可否申報列舉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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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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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邁入高齡化社會後,須長期照護者之醫療費用已成為家庭中的重要支出,依據財政部101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100176690號令規定的內容,目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例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健保特約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至於聘請看護、購買生活用品及健康食品等支出,因不屬醫療行為的必要費用,因此不得列入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因中風半身不遂須長期照護的父親乙,共給付醫院附設之養護中心醫師診療費、 護理費、住房費、伙食費、管理費等支出,則甲該年度可列舉扣除醫師診療費,但非屬醫療性質之護理費、住房費、伙食費及管理費等生活照料費用,仍不在列舉扣除範圍內。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正本,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則不得申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