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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個人出售房地未劃分房地之各別價格時,應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損益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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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王小姐來電詢問:其於100年間向建設公司購買甲房地,並於103年8月出售該房地,購買時與建設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有載明房屋及土地之各別價格,惟出售時僅與買受人約定房地總價,並未劃分房地之各別售價,明年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如何計算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個人出售房屋有買賣交易證明資料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惟納稅義務人如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則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減除其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損益【計算公式:(房地賣出總額-房地買進總額-必要費用)×〔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據以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