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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營業人黃金存摺之黃金回售銀行時,應開立免稅發票申報營業稅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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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營業人以可提領實體黃金之存摺登載方式向銀行買進黃金,回售黃金與銀行時,如經查明該可提領之實體黃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所稱「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範疇,可免徵營業稅,營業人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
銀行依銀行法第3條及財政部85年7月4台財金融字第85529210號函「銀行辦理黃金業務原則」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辦理以存摺方式登載銀行與客戶間之黃金買賣數量及保管業務,且不涉及期貨、選擇權或保證金交易等衍生性金融商品者,未具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特性,是與「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有別。
黃金存摺係提供客戶以存摺方式登載銀行與客戶間之黃金買賣及保管業務,保管期間銀行不支付利息,存戶可提領實體黃金(視各家銀行之規定),惟提領後不得再存入該存摺之交易模式,與傳統實體金飾買賣交付方式不同,「黃金存摺」為銀行提供客戶以存摺方式登載銀行與客戶間之黃金買賣及保管業務,雖與傳統實體金飾買賣方式不同,惟本質上仍為買賣黃金,則營業人於回售黃金時,應一併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免徵營業稅,並開立免稅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