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稅務新聞 > 130.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住家使用時,應依法辦理公證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予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指稱之「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另有關財產無償借用之認定,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須由雙方當事人先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並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屬於無償借用,且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者。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