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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住家使用時,應依法辦理公證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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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予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非供營業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所指稱之「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另有關財產無償借用之認定,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須由雙方當事人先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並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屬於無償借用,且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