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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營利事業取得關係企業開立無交易事實之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逃漏稅捐,將遭補稅、處罰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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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最近查獲某營造公司100年度藉由取具關係企業開立無交易事實之發票,虛報進項稅額並虛增成本費用,另外,部分進貨雖有進貨事實,但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憑證,補稅裁罰高達2,072萬餘元。此外,該署稽核單位近年抽查國內營利事業98年度申報納稅情形時,亦發現部分營利事業同樣藉由上揭方式逃漏稅捐,遭補稅及罰鍰金額達4,747萬餘元,均已依法處理。
  該署指出,經查核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為隱匿獲利或彌補支出難以取得憑證之情形,乃藉由取具關係企業開立無交易事實之進項憑證,而該等關係企業之營業額大多在3,000萬元以下,營業規模不大,帳簿及憑證資料不齊全,並以申報淨利率達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標準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規避稽徵機關調帳查核。該署稽核單位就前揭營利事業相關帳證、銀行資金等多方查證,查獲該等營利事業藉由取得關係企業開立無交易事實之發票以逃漏稅捐。其中又以某營造公司取得關係企業開立無交易事實之發票1億2,594萬餘元為鉅,該營造公司涉及虛增營業成本、未依規定取得交易對象之進項憑證,及關係企業虛開統一發票給與他人作為進項憑證,均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該署呼籲,營利事業應按實申報成本費用,並自行檢視相關證明成本費用之進項憑證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符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