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稅務新聞 > 137.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應取具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款規定,提示雙方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至於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依前揭查核準則同條第5款規定,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理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該局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佣金支出1千餘萬元,已提示與國外代理商簽訂之佣金合約,惟無法提出實際給付佣金之相關證明文件,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除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外,尚應保存結匯證明文件或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利日後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佣金支出1千餘萬元,已提示與國外代理商簽訂之佣金合約,惟無法提出實際給付佣金之相關證明文件,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除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外,尚應保存結匯證明文件或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利日後稽徵機關查核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