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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死亡前2年內提領現金贈與配偶,應併入遺產總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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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夫妻相互贈與財產雖免徵 贈與稅,惟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對於死亡前2年內提領現金贈與配偶,如經查獲除應併計被繼承人之遺產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如生前提領現金並非贈與而係另有正當用途,亦應取具合法憑證或相關單據予以證明。

該局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2年內陸續將其銀行存款提領現金共計2,500萬餘元,其中轉存至甲君配偶帳戶1,800萬元,繼承人稱誤以為夫妻間之贈與免徵遺產稅,致未申報,經該局將贈與財產1,8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180萬元,並處以0.8倍罰鍰144萬元;至死亡前重病期間密集提領現金700萬餘元部分,繼承人則主張係用於房屋修繕裝潢等費用,因未能提示付款證明、承包商開立之收據或發票等憑證,經予併入遺產總額補徵遺產稅70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仍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課稅;另死亡前短期間密集提領現金,亦應說明其用途並取得合法憑證或相關單據,民眾宜詳加留意,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