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而成立之各類才藝班、補習班、職訓班、安親班等,為收取學雜費所開立之收據係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
坊間各類才藝班、補習班、安親班等,因收取費用所開立的各項憑證、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依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其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雖經各該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仍未具公私立學校性質,依法應按收據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
印花稅係屬輕稅重罰之稅目,一經查獲漏貼,除補稅外,尚需處5至15倍罰鍰;此外,如書立金額巨大,不便逐件貼花及銷花者,可逕向該局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