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藉由填製不實的薪資印領單或薪資表等會計憑證方式,虛報薪資費用,逃漏所得稅,除了補稅外,還會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該營利事業負責人還須負刑事責任。
該局說明,每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常有民眾查調個人所得資料時,發現薪資給付單位金額填載不實,或被未曾工作之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即具文檢舉。經稽徵機關調查,營利事業若無法提示支付薪工資具體證明,則剔除薪資費用、伙食費及加班費等相關費用,緃該營利事業私下與檢舉人和解,稽徵機關仍將依法究辦。
該局進一步說明,目前已針對公司冒用人頭虛報薪資的情況,積極選案查核;營利事業若有虛報薪資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具文向國稅局申請更正,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如經查獲有冒用人頭虛報薪資情形者,除補稅處罰外,該營利事業負責人將因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及稅捐稽徵法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移送偵辦。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確實開立扣繳憑單,若無實際僱用員工,千萬不可冒用人頭虛報薪資費用,以免遭補稅、處罰及移送刑責,得不償失。
該局說明,每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常有民眾查調個人所得資料時,發現薪資給付單位金額填載不實,或被未曾工作之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即具文檢舉。經稽徵機關調查,營利事業若無法提示支付薪工資具體證明,則剔除薪資費用、伙食費及加班費等相關費用,緃該營利事業私下與檢舉人和解,稽徵機關仍將依法究辦。
該局進一步說明,目前已針對公司冒用人頭虛報薪資的情況,積極選案查核;營利事業若有虛報薪資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具文向國稅局申請更正,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如經查獲有冒用人頭虛報薪資情形者,除補稅處罰外,該營利事業負責人將因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及稅捐稽徵法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移送偵辦。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確實開立扣繳憑單,若無實際僱用員工,千萬不可冒用人頭虛報薪資費用,以免遭補稅、處罰及移送刑責,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