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以提升競爭力,「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授權行政院訂定之「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已發布,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有較產業創新條例更為彈性的抵減方式,得選擇以「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抵減方式一經擇定,當年度即不得變更。
該局說明,該辦法適用主體為公司組織之中小企業,申請適用抵減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今年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申請期間為104年2月1日至6月1日),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即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若有(一)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四)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支出等,須提出專案申請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申請認定併案向主管機關提出。
該局呼籲,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公司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除須依限向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外,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並應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有關文件送交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方符合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程序要件。
該局說明,該辦法適用主體為公司組織之中小企業,申請適用抵減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今年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申請期間為104年2月1日至6月1日),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即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若有(一)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四)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支出等,須提出專案申請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申請認定併案向主管機關提出。
該局呼籲,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公司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除須依限向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外,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並應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有關文件送交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方符合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程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