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稅務新聞 > 171.梅雨來襲,民眾受有災害損失應向國稅局核備。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提醒納稅人,如有災害損失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勿損失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