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因應老齡化社會趨勢,長期照護之醫療費用已成為家庭未來之重要支出。
自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規定。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欲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才能申報扣除。值得注意的是,長期照護所發生的費用,可能包含醫藥費及照護費,而醫藥費只要是付與合法醫療院、所,就可列報扣除,但照護費則非屬醫藥費,因此,如長期療養之照護費、聘請外傭或由護理人員居家護理等照護費,尚不能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申報列舉扣除醫藥費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正本,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申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