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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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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二代健保將非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兼職薪資)列入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是否在懲罰兼職之受僱者? 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一、依健保法第34條規定,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受僱者)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將其差額及前條比率(目前為2%)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因此,當投保單位有支付雇主薪資所得時,應將該薪資所得列入「薪資所得總額」計算。 二、雇主為第1類第4目被保險人,依健保法第20條規定,以其營利所得申報投保金額,非健保法第34條規定之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的受僱者,故其投保金額不予計入投保單位之「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惟雇主領取之薪資所得,不須繳納雇主個人補充保險費(即健保法第31條規定部分)。 http://www.jc.url.tw/hot_152181.html 10.有受僱者加保之投保單位,如有支付雇主薪資所得,補充保險費如何計算?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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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jc.url.tw/hot_152181.html

  (一)二代健保為使保險費之負擔更趨公平性,對其他非所屬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計收補充保險費,以拉近薪資所得相同之受僱者間保費負擔差距;例如:專職與兼職月薪共4萬元(專職月薪2萬元、兼職月薪2萬元),相較其他只有專職月薪2萬元者,確實有較高的所得,就兼職部分多負擔些許補充保險費,從量能負擔觀點,亦屬合理。

(二)至於只有兼職工作者,若符合下列原則,應視同專任員工,由雇主為其投保繳交一般保險費,不用再收取補充保險費:(1)每個工作日到工者(不論工作時數);(2)每週工作時數滿 12小時者。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