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二代健保 > 9.扣費義務人已於繳納時一併申報扣費明細,是否須再為年度申報? 扣費義務人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得免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再向健保署彙報。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