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稅務新聞 > 189.農地贈與作農業使用,免徵贈與稅規定。 有關農業用地贈與作農業使用,可免徵贈與稅,惟依法應列管5年。對於受贈人已將該受贈農地移轉,或非作農業使用時,即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予追繳贈與稅。 該所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價值之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如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會逕行補徵贈與稅。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