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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農地贈與作農業使用,免徵贈與稅規定。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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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業用地贈與作農業使用,可免徵贈與稅,惟依法應列管5年。對於受贈人已將該受贈農地移轉,或非作農業使用時,即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予追繳贈與稅。 該所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價值之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如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會逕行補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