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稅務新聞 > 199.廢料變賣折抵工程款,切記開立及取得發票!
營業人發包營建工程委由承包商施作,若約定以工程廢料直接折抵工程款,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包商,實務上發現不少營業人,僅向承包商取得折抵後工程淨額之統一發票,而漏未開立給予承包商工程廢料之統一發票及向承包商取得同額工程款之進項憑證,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案例。
若是政府機關辦理道路工程發包施工,如有約定以刨除料折抵工程款,亦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開立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交付承包商;惟該政府機關辦理工程相關收入與支出如列入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但仍應開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交付承包商。
無論是營利事業或政府機關發包工程,如有以工程廢料折抵工程款情形,切記仍應取具工程總額之統一發票,有關銷售工程廢料部分記得開立銷項憑證(統一發票、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或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