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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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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利事業詢問有關競選經費捐贈扣除問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其可減除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所得額10%為限,且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若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依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其捐贈金額即使在規定限額之內,亦不得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 按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又同法條第2項規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該局舉例如下:甲公司103年度結算本期損益為盈餘150萬元,102年12月31日帳上仍有累積虧損100萬元,其103年度捐贈政黨費用10萬元,雖然未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所得額之10%且捐贈總額亦未超過新臺幣50萬元,惟因前1年度財務報表為累積虧損,依上開規定,仍不得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前,應先檢視本身之捐贈資格,以免因不符規定,捐贈費用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按日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