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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產品生產入庫前支付之包裝費屬營業成本,銷售時支付之包裝費則為營業費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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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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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與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分別審定並轉正。」,因此,營利事業應視其支出性質列報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如未依規定區分,稽徵機關將視情形予以調整轉正。

舉例說明,包裝費應以商品與包裝是否具有必然性之關係為準,倘屬於商品部分之包裝(如飲料之容器、糖果之包裝紙或包裝盒),自屬成本之一部分。反之,僅為方便顧客攜帶或廣告宣傳目的使用之包裝紙、紙袋等,則屬營業費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