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稅務新聞 > 232.醫師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立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近來至私人設立之醫療院所進行訪查業務時,經常發現其收入憑證記載不全,或編號不連續,或僅開立零星張數收據與其約診簿記載實情不符等情事。該分局說明,按醫療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又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收入應給與他人憑證,並自留存根或副本。……給與他人之憑證,如有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黏貼於原號存根或副本之上。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