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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營利事業自104年1月1日以後分配之盈餘,國內個人股東僅得以獲配股利淨額所含可扣抵稅額的半數,抵減綜合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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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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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04年1月1日以後分配之盈餘,國內個人股東僅得以獲配股利淨額所含可扣抵稅額的半數,抵減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103年6月4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1項及第73條之2規定,即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股東其可扣抵稅額比率予以減半,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其屬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實際繳納之稅額,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並自104年1月1日起分配盈餘時開始適用。

另除小規模營利事業外之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為其應繳納之稅額,並將其營利事業所得 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並於105年申報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時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