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稅務新聞 > 20.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法第69條第3款有關暫繳規定,已於98年5月27日修正,增列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不適用同法第67條及第68條 之暫繳申報規定,另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 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該所呼籲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稅法已修正免辦理暫繳申報, 但仍應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