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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營利事業私下和解免除債權債務之和解書,不能作為呆帳損失已實現證明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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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倘已依法提列備抵呆帳,應於發生當年度先沖抵備 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其未提列備抵呆帳,應於發生當年度認列呆帳損失。所稱「和解」係指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及商業會、工業 會之和解。有前述情形者,應取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筆錄,作為呆帳損失已實現之證明。
   該所進一步表示,日前查核 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2百萬餘元,其中1百萬餘元係與債務人和解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雖提示雙方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之和解協議 書,惟未能提示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筆錄資料,未符規定,經查核人員剔除,並補徵稅額17萬餘元。
   該所貼心提醒營利事業私下和解免除債權債務之和解書,無法作為呆帳損失認定證明,應取具依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