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消息
2
稅務新聞
3
23.員工到國外出差所支領之膳宿雜費是否需課徵所得稅?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3-01-3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公司員工因業務關係赴國外出差,該期間所領之膳宿差旅費是否為員工勞務報酬?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項規定標準者,免予核算薪資所得。至於超過規定標準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規定,仍屬於員工之薪資所得,營利事業給付予員工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列支員工出差旅費支出認定標準,國外出差的膳宿雜費係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的日支數額認定,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的5成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