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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營利事業租地建屋使用,應如何提列折舊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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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承租空地建屋使用,租賃合約約定租賃期滿必須拆屋還地,有關房屋之折舊,依據財政部72年4月6日台財稅第32193號函釋,仍然應依照固定資產 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至因租約期滿必須拆屋還地時,則可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2項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該項房屋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列為收益處理。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承租土地自費建屋供營業上使用,該房屋折舊年限並非按承租年數計算,而應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計算,如果發現折舊提列年限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年限,將依法調減折舊費用並補徵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