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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無償替人還債 應課徵贈與稅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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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在請求權時限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係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日前發現轄內甲君年紀僅25歲,於101年間購置價值5千萬元 房屋乙幢,甲君表示購置不動產之資金來源,主要係向銀行貸款。但該局發現,甲君在短期間內已清償一半的債務,經深入追查,得知係甲君的姑姑乙君無償代其償 還,惟乙君並未申報贈與,經通知後,乙君始於期限內辦理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無償幫別人還債,本質上即係無償承擔他人之債務, 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之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並無差異,為期租稅公平並防杜當事人利用此種方式逃漏稅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乃規定此類情況應「以 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以贈與論之案件,尚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經查獲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 稅,如逾期仍未申報,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