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稅務新聞 > 38.營利事業買賣國外基金所得,應併計課稅
買賣基金已是我國目前流行的投資管道之一,不少營利事業為了提昇利潤而從事基金投資,不過,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買賣國外基金的所得,屬應稅所得,必須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
屏東分局表示,共同基金因註冊地區不 同,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所謂國內基金,係由國內的投資信託公司發行,在國內註冊的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於證券交 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免徵所得稅,但仍須列報所得基本稅額;而國外基金,係指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政府核准後在 國內銷售之基金,目前我國稅法對營利事業境外投資所得並無免稅的優惠。因此,營利事業如透過國外基金的方式進行投資所產生的利得,並不屬於免徵證券交易所 得稅之範圍。也因此,常發生營利事業因不清楚國內外基金之區別,將處分利得全部列報為免稅所得,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國內外基金並不是以基金投資區域區分,更不是在國內銀行或投信公司買的基金,就是國內基金,營利事業在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應特別注意,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