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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扣繳單位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得免列報扣繳憑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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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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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免列單申報,惟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應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並 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若遭查獲將依所得稅法規定,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至3倍的罰 鍰。


    該分局籲請扣繳義務人,若有向所得人扣繳稅款,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若向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 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稅款,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含給付當日),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 人。扣繳義務人逾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應加徵1%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