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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客戶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及違約加收之違約金應開立發票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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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屬銷售額之範圍,故賣方在收取利息時,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

該分局並強調,買方因違約所支付予賣方之違約金,係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代價,亦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以避免造成漏開發票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