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稅務新聞 > 53.客戶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及違約加收之違約金應開立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屬銷售額之範圍,故賣方在收取利息時,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 該分局並強調,買方因違約所支付予賣方之違約金,係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代價,亦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以避免造成漏開發票之情形。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