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稅務新聞 > 56.營業人銷售菸品其定價是否需含菸品健康福利捐及營業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銷售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其銷項稅額;該銷售額依同法第16條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 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同條文第2項規定,該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依規定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 利捐金額;另依同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是以,營業人銷售之菸品,其定價應內含菸品健康福利捐及營業稅額。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