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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營利事業將財產出售再租回者,資產之處分損益應予以遞延,不得全數列售為出售年度損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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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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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6規定:「營利事業將財產出售再租回者,出售時實際出售價格與財產未折減餘額之差額,應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度,分別以租回之條件為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而調整折舊或租金支出」。

該局審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A公司於101年8月將尚有未折減餘額280萬元之機械設備以200萬元出售予甲公司,再以營業租賃方式向甲公司租回,租賃期間3年,並申報售資產損失80萬元。該局剔除A公司申報之出售損失80萬元,並依租賃期間比例調整認列101年度租金支出111,111元【出售價格與財產未折減餘額之差額800,000/租賃期間3年 x (5個月/12),其餘出售損失688,889元予以遞延,轉列為未實現出售資產損失,核定補徵稅額117,111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將財產出售再租回者,其出售資產損益應予以遞延以後年度,分別以租回之條件為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而調整折舊或租金支出,以正確計算損益,以免遭調整而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