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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之費用列報規定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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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金額為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自102年1月1日起,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南區國稅局指出,「交際費」係為推廣業務建立良好之經營關係,其與營業收入並無直接之因果關係,而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業務有關客戶國內外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性質則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並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不受所得稅法第37條有關交際費列支規定之限制,俾符合商業慣例,真實反應經營利潤。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招待達到約定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之經銷商或客戶至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除了應正確申報「其他費用」外,並應依法填發免扣繳憑單;至於受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