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的親屬或配偶關係已消滅,則該項贈與財產,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然血親間的親屬關係因死亡而消滅,所以被繼承人陳君雖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1筆土地,但渠等父子間的血親關係因其子死亡而歸於消滅,所以被繼承人陳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的土地,免再併入被繼承人陳君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的親屬或配偶關係已消滅,則該項贈與財產,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然血親間的親屬關係因死亡而消滅,所以被繼承人陳君雖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1筆土地,但渠等父子間的血親關係因其子死亡而歸於消滅,所以被繼承人陳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的土地,免再併入被繼承人陳君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