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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公司負擔員工健康檢查費是否應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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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員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1、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
2、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至於「一般健康檢查」係指雇主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條規定,對在職勞工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年滿65歲,每年檢查1次; 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

上述由公司負擔的健康檢查費用,除第2項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外,公司於僱用員工時,對於員工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以及非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由公司支領或給付之其他健康檢查費用,係屬於員工在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