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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所得,僅以半數課稅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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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股票等證券交易所得雖是停徵所得稅,但必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後來為配合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同時鼓勵長期投資,在101年間修正放寬規定,營利事業自102年1月1日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自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營利事業應採用先進先出法計算所出售股票的持有期間,舉例說明,甲公司分別在99年1月1日及101年1月1日以每股50元購入乙公司股票15萬股及30萬股。甲公司在102年7月1日以每股70元出售該股票20萬股,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15萬股係出售99年1 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300萬元〔(70元-50元)×15萬股〕。餘5萬股屬出售101年1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持有期間未滿3年,因此股票交易損益1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故甲公司102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250萬元〔(300萬元∕2)+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