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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分配盈餘予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時,其獲配股利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半數抵減其綜合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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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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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穩健國家之財政及參考國際稅制改革,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制調整方案,已明定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予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時,其所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半數抵減其綜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表示,上述修正條文「兩稅合一」將現行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除了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外,亦修正非居住者股東獲配之股利淨額中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稅額,僅得以其現行規定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而本國法人股東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公司組織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盈餘分配,不計入所得課稅,所獲配股利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另除小規模營利事業外之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為其應繳納之稅額,並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提醒,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所得稅法第126條明定本次本所得稅制調整方案施行日期,有關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可扣抵稅額之計算,自104年1月1日施行,營利事業可於本年度將盈餘多分配予股東,回饋股東,共享營利事業營運之成果。其餘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自104年度施行,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於105年申報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