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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隨銷貨附贈禮券,稅務規定與IFRSs新制不同,稅務申報時應維持「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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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保固服務等情形者,依財政部103年4月9日新增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附贈獎勵積點,供客戶未來兌換商品者,銷貨收入須估計屬獎勵積點部分相對應之收入,轉列為遞延收入,俟客戶兌換時再予認列。惟稅務申報認定銷售貨物與勞務及獎勵積點是為一筆交易,其附贈獎勵積點部分之收入,於銷售時即已實現,故稅務上應於銷售時即認列收入;因財務與稅務認列時點不一致,如誤採「遞延認列收入」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被認定為短漏報收入,應予補稅,如超過2萬元者並處最高一倍罰鍰。
未來客戶以獎勵積點兌換商品時,依財政部89年1月12日台財稅第0890450302號函釋,屬營利事業給予客戶銷貨折讓性質,應列為兌換商品當年度之銷貨折讓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