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稅務新聞 > 100.獨資經營幼兒園之負責人不得列報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執行業務及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如為獨資經營,則不得報支薪資費用及伙食費。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外日常膳食費部分,除依上述規定認列薪資之聯合執行業務者,亦可在每月1,800元限額內認列伙食費外,其餘是不得列支伙食費。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