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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以上者,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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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高額消費帶動物價上漲,引發民眾負面感受,自100年6月1日起,即針對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且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以上者,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且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者,即應依規定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非供自用者,可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免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因此,除符合前揭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外,凡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均應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