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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營業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在未經檢舉或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免予處罰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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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營業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實務上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後,時有總分支機構交互錯誤使用,或記帳士及報稅代理人代為申購統一發票後未依所申購的發票明細交付營業人,致發生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事。考量上開違章情事尚屬輕微,營業人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則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惟仍應注意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不適用免罰規定
代理人在交付統一發票予營業人時,要仔細核對統一發票購票明細表,以免影響營業人權益;營業人在使用前也應詳加核對所購用發票字軌號碼是否正確,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