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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承租房屋經營小規模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事宜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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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近日針對承租繁榮地段之店面進行例行性扣繳檢查,該局提醒承租房屋經營之小規模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承租房屋經營之小規模營業人,依約每月租金27,000元,房東要求不要先扣取稅款,可等國稅局主動核定該筆租賃所得後再繳稅,這樣是否會違反稅法規定? 
該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承租房屋之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於每次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將扣取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且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內扣繳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又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免予扣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營業人承租房屋每月應給付租金27,000元,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10%稅款即2,700元,已達應扣繳稅額之標準,故應依規定於每次給付租金時扣取稅款並繳納予國庫。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如因承租店面而給付租金,應按實扣取稅款並於規定期限內填報扣(免)繳憑單,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情事,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繳稅款並補報者,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