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稅務新聞 > 119.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應將取自該營利事業之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應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取自營利事業之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