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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出售透天厝,按非供自住樓層比例課徵特銷稅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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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詢問,其日前出售持有期間1年以上2年以內之透天厝(3層樓)總價額6,000,000元,符合1屋且已辦竣戶籍登記,但是1樓有部分面積作營業使用,應如何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銷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雖已辦竣戶籍登記,但是持有期間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在104年12月31日前銷售持有2年內房地時,應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再乘以適用稅率(持有1年以內為15%,1年以上2年以內為10%),即為應申報及繳納之特銷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王小姐出售透天厝之總價額為6,000,000元,且持有期間為1年以上2年以內,因1樓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2、3樓為自住,是其特銷稅應申報銷售價格為2,000,000元(6,000,000元×1/3),應繳納稅額為200,000元(2,000,000元×10%)。

該局特別提醒,特銷稅計算方式不是以面積,而是按樓層數比例計算,且以實際使用層數為準,民眾出售透天厝應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