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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營業人將貨物抵償債務,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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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購買供銷售的貨物,抵償所積欠債務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及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是以,營業人將貨物與債權人協議用於抵償所積欠債務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予債權人,其銷售額認定標準以時價為準。

該局提醒,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仍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一旦經稽徵機關查獲,將就短漏開銷售額補稅外,並處以罰鍰。